关于第52622260号“特暴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特暴龙 52622260

阅读:110954 2024-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特暴龙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52622260号“特暴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BOLON”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BOLON”与已形成对应翻译的“暴龙”文字…

  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特暴龙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52622260号“特暴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BOLON”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BOLON”与已形成对应翻译的“暴龙”文字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第3192360号“Bolon”商标、第3686112号“暴龙”商标、第4099114号“bolont”商标、第20981739号“BOLON”商标、第32504512号“暴龙”商标、第32538599号“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的复制、翻译,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告投放证明;2、“BOLON”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3、太阳镜BOLON的知名度资料;4、申请人企业简介;5、中国眼镜协会行业排名;6、恶意抢注BOLON暴龙明细。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围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2022年12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第25类服装、帽、披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 “特暴龙”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文字“暴龙”、“bolont”、“BOLO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围巾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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