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就是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75855号“就是柠 YESL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任何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作为商标标志使用并不含有误导性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第24386975号“就是要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打印件、搜索结果打印件、相关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含有字母“LEMON”,该字母可译为“柠檬”,使用在咖啡用调味品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