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桂表姐炸串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1522号“桂表姐炸GUIBIAOJIEZ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80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属恶意抢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共同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