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港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都美佳(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65054号“智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8263号“智购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08154号“智购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24391号“智购一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12633A号“智购Z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572117号“智购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051938号“智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47826号“天下智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9382608号“智购全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七、八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经商评字(2023)第33311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七、八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分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