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IMIZU SEIZABURO SHOTEN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8932号“竒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5172号“奇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已生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