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970504号“康师傅 冰红茶 冰爽够痛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师傅 冰红茶 冰爽够痛快 57970504

阅读:97303 2024-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70504号“康师傅 冰红茶 冰爽够痛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55740038号、第55771617号“康师傅(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

  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70504号“康师傅 冰红茶 冰爽够痛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55740038号、第55771617号“康师傅(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多个含有“红茶”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行政决定书、判决书、引证商标所有人资料、申请人商标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予以驳回,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但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肉汤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7970504号“康师傅 冰红茶 冰爽够痛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师傅 冰红茶 冰爽够痛快 579705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27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