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久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029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65664号“创世纪防水及图”商标、第20178702号“仕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云南仕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云南仕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注销,经查询,并无引证商标二的相关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咨询服务、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施工监督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修缮、房屋建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物建造、建筑物修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咨询服务、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