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82662号“LUNA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64653号“LUNA JERSEY”商标、第19488297号“图形”商标、第43105647号“LUNA EARTH”商标、第43318809号“LUNA COLOR”商标、第34565138号“LUNA EDUCATION”商标、第30729345号“LUNAEDUCATION”商标、第30737441号“LUNAENGLISH”商标、第49234234号“LUNA EARTH”商标、第35691460号“噜啦数学 LUNA”商标、第54586707号“LUNA”商标、第53841643号“LUNA”商标、第42135571号“LUNA11”商标、第42140145号“LUNALL”商标、第42155268号“经纬 LUNA”商标、第34569125号“LUNA EDUCATION”商标、第19488330号“LUNA”商标、第30739996号“LUNAENGLISH”商标、第35686724号“噜啦数学 LUNA”商标、第42137151号“LUNA”商标、第35706730号“噜啦数LUNA”商标、第54586705号“LUNA”商标、第53836977号“LUNA”商标、第19488316号“图形”商标、第34584838号“LUNA EDUCATION”商标、第30723901号“LUNAEDUCATION”商标、第35720951号“噜啦数学 LUNA”商标、第35692093号“噜啦数学 LUNA”商标、第30720159号“LUNAENGLISH”商标、第54586704号“LUNA”商标、第53846044号“LUNA”商标、第53832444号“LUNA”商标、第54586703号“LU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二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一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概念开发;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向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0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纺织品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二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三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婚姻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定向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