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壹桃医药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12733号“桃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5763号“桃嬉”商标、第29158844号“桃喜”商标、第34946918号“桃喜”商标、第70672882号“桃喜”商标、第70730698号“桃喜冰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至五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牛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