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72637号“EASY FASHION EASY LIFE SANFU SANFU-SINCE 1992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ASY FASHION EASY LIFE SANFU SANFU-SINCE 1992及图 59272637

阅读:111884 2024-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59272637号“EASY FASHION EASY LIFE SANFU SANFU-SINCE 1992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59272637号“EASY FASHION EASY LIFE SANFU SANFU-SINCE 1992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69105号“SANFO及图”商标、第34625670号“SAN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申请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高度相近的商标,意图误导公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如果注册使用,将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5月28日决定驳回在“仿皮革”商品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组成部分“SANFU”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组成部分“SANF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之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9272637号“EASY FASHION EASY LIFE SANFU SANFU-SINCE 1992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ASY FASHION EASY LIFE SANFU SANFU-SINCE 1992及图 592726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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