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28008号“三味酥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味酥点 71828008

阅读:23812 2024-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三味酥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28008号“三味酥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1451号“三味酥屋”商标、第70181932号“三味”商标、第23824990号“…

  申请人:湖北三味酥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28008号“三味酥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1451号“三味酥屋”商标、第70181932号“三味”商标、第23824990号“三味SANWEI”商标、第6283247号“三味久福”商标、第30721548号“三味久福”商标、第71235663号“三味蔬物”商标、第70624360号“三味食坊”商标、第70832263号“三味乐食坊”商标、第22065491号“真三味及图”商标、第23971296号“真三味及图”商标、第16694542号“金三味”商标、第21705858号“三味书屋”商标、第18133018号“三味蔬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创意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制造工艺、品质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六至八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至八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六至八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九至十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咖啡;茶;月饼;甜食;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九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九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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