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融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加捷快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14384号“RUNC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22589号“RUNC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57694号“RUN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3967号“RUNWIN RUN TOGETHER WIN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823767号“RU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40593号“RUN.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英文部分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