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睿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31199号“Klangfi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Klangfilm”,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整体容易使公众对复审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