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21104号“WE11DONE COLOU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E11DONE COLOUR 53121104

阅读:150722 2024-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金华跟我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大器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53121104号“WE11DONE COLOU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WE11DONE”…

  申请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金华跟我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大器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53121104号“WE11DONE COLOU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WE11DONE”是韩国潮牌,申请人在2016年首创“WE11DONE”商标并发售相关产品,2018年开始销往中国内地,在服装行业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并拥有相关著作权。在第39119964号“WE ELEVEN DONE”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中贵局对申请人知名度进行了认定,并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浙江金华跟我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抄袭包括申请人商标在内的多家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申请人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商标,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误认误购。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G-DRAGON”百度百科;2、申请人天猫店铺页面;3、京东页面截图;4、I.T百度百科、I.T网页截图;5、明星穿戴申请人服装产品照片与申请人产品对应图;6、百度百科搜索关键词“we11done”搜索结果;7、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及著作权证书;8、在先案件决定;9、媒体报道;10、争议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抄袭的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在文字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产品与申请人产品定价不同,受众群体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经营所需,并未抄袭、抢注他人品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及转让情况、产品销售发票、淘宝店授权书及销售截图。

  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理由不予认可,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芝罘区靓清服装店亦存在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店铺搜索关键词是“WE11DONE西装”,并非“WE11DONE COLOUR”。被申请人店铺中服装与申请人品牌款式一样,并且使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弟弟权志龙的肖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芝罘区靓清服装店商标注册信息及抄袭品牌情况、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产品链接、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芝罘区靓清服装店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3月13日转让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芝罘区靓清服装店名下现有2021年1月19日申请的28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商标名称各异,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例如“DEASNCTE”、“OFWH”、“APE SHOW TIME”、“北缅暖”、“NKTY”等,多件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

  3、被申请人名下共26件商标,大部分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除注册多件“VVE11DONE”、“WE11DONE”系列商标外,还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例如“AWALEXANDERWANG”、“LVBALENXCIAGA”等,部分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WE11DONE”品牌服装已由多位明星穿着,且知乎、百度、网易等网站上可见申请人品牌相关报道,可以证明申请人“WE11DONE”商标在服装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WE11DONE COLOUR”完整包含申请人“WE11DONE”商标,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芝罘区靓清服装店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名下多件商标与同行业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相近,芝罘区靓清服装店应对申请人“WE11DONE”品牌知晓,申请注册标识相近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WE11DONE”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服装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芝罘区靓清服装店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完整包含该商标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芝罘区靓清服装店在同一天在第25类商品上至少申请注册28件商标,商标名称各异,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且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例如“DEASNCTE”、“OFWH”、“APE SHOW TIME”、“北缅暖”、“NKTY”等,多件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也与服装、箱包行业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例如“DEASNCTE”、“北缅暖”、“NKTY”等,被申请人对服装行业品牌应有一定了解,应知晓申请人“WE11DONE”品牌,受让争议商标并授权他人使用、开设淘宝服装店,亦不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虽在答辩中举证其授权他人对争议商标实际使用,但仍不能消除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及受让存在恶意。据此,可以认定芝罘区靓清服装店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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