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德朱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57703号“NIJI JOUR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5472号“虹斯帕 NIJI SPA SPA及图”商标、第32378404号“nij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