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58279号“金融街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95152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融街LIFE”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6807号“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41552号“LIFE 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61971号“LIFE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65048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883268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17963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84874号“LIFEC C及图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487200号“素色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