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44608号“金融街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融街LIFE 70344608

阅读:114327 2024-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44608号“金融街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83575号“无界人生 LIFE WITHOUT BORD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

  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44608号“金融街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83575号“无界人生 LIFE WITHOUT BORD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殡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09379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56983号“LIFE 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32499号“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80123号“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535180号“易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0344608号“金融街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融街LIFE 703446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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