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朝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1337号“久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项目,只针对“餐厅”等4301群组的服务进行申请,那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44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50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两项服务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对“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