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前山逸仙路顺旭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小红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对第47172582号“金品渔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无真实使用目的,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金品记”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图片、点评网评价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店面图片为自制证据,结合点评网评价截图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