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毅佳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6550号“至尊炒饭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无论是在同行业还是相关群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完全能够指引服务来源。市场经济时代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一个过程。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至尊炒饭世家”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已通过大量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