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LF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兆楠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4464号“Ta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18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媒体报道、公司介绍、官网截图、商品简介、基金会活动列表、知乎产品代码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2134464号第9类“TARS”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来自美国特拉华州的软件技术公司,隶属于世界最大的非营利性开放源代码组织林纳克斯基金会。Tars商标为申请人开源软件品牌商标,申请人及其所属的Linux基金会通过与其成员公司及众多中国企业合作,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商标转让公告;2、关于腾讯公司宣布加入Linux基金会并捐赠Tars的新闻报道;3、申请人官网简介及中文翻译;4、Linux基金会官网关于Tars开源项目的介绍文章节选及中文简译;5、Tars开源项目的中文官网信息页面节选;6、代码托管平台GitHub上发布的关于申请人Tars开源软件的介绍说明和代码文档信息;7、2022年10月9日Crunchobase发布的申请人Tars软件微服务全景图;8、关于申请人Tars开源软件产品的大事记节选(含荣誉奖项);9、Tars中文官网发布的宣传报道摘要;10、申请人Tars品牌软件参与在中国的会议、沙龙活动的网页报道;11、国内第三方媒体关于申请人及Linux基金会所提供Tars开源软件产品的网络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主体信息或者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时间内。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式单一,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Linux基金会作为申请人母公司,腾讯公司作为Tars的开发者、申请人的合作方及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两主体应当构成申请人许可/不违背申请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主体,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亦应当视为有效使用。开源软件即公开源代码的软件,公众可以自由查看、复制、修改代码,而不具有商业交易、销售的客观属性,且该开源软件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其不存在物理载体。自2017年7月起,申请人Tars软件代码及说明文档即发布并提供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用户下载使用,并持续至今不断进行相关版本的更新和完善。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8年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芯片;遥控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2019年5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的腾讯科技网页报道显示,Tars是由腾讯开发的RPC框架,且腾讯已将高性能RPC开发框架TARS及其轻量化名字服务方案TSeer贡献给Linux基金会。申请人提交的不同网站的网页报道,如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腾讯开源高性能RPC开发框架与微服务平台Tars”、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 “腾讯两大开源项目Tars、Tseer”等对上述信息进行了介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遥控装置等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遥控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复审商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