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需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92317号“ROBOU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987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国际赛外交联系;
2.活动信息;
3.实验室铭牌等照片;
4.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北科天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苏州需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23年3月2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2、3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未显示复审商品或复审商标;证据4的合同未显示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