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汉酱世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12693号“臻品囯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亦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酱”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香型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