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05526号“香椿刺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椿刺客 72105526

阅读:9178 2024-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闻喜康筑源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05526号“香椿刺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

  申请人:闻喜康筑源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05526号“香椿刺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该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香椿刺客”为臆造词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而且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是由申请人结合其主营商品的特点精心设计而来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标识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香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且所包含的“刺客”,易产生不良影响,另,该标志仅由网络流行词汇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2105526号“香椿刺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椿刺客 721055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0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