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南辣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智斗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41421号“南辣NAN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02162号商标、第71816846号商标、第11686232号商标、第16155277号商标、第17531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极强显著特征。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