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9044号“京客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89821号商标、第57964686号商标、第61212273号商标、第46396874号商标、第61188117号商标、第37041497号商标、第63929486号商标、第22585023号商标、第15879794号商标、第41848181号商标、第67734762号商标、第490804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PP页面截图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至十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