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黛温奈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11201号“THE ONE NAIL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54762号“一好生物 THE ONE BIO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先核实引证商标状态是否有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其自己的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尚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E ONE NAIL SALON”文字可译为“这一指甲沙龙”,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修指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