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62555号“衡通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衡通坊 55762555

阅读:174109 2024-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肽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江市城北村姑日常用品店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7日对第55762555号“衡通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资本不明,但在多个类别注册有数十件注册商标,明显不是实际经营所需,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同…

  申请人:湖北肽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江市城北村姑日常用品店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7日对第55762555号“衡通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资本不明,但在多个类别注册有数十件注册商标,明显不是实际经营所需,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同时,被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均是有“傍名牌”的行为,通过复制、摹仿他人的知名品牌、名称等,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申请注册数十件商标,涉及多个主体及知名度极高的品牌,并以此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第186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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