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解官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萧炜亮(原撤销被申请人:萧永国)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334号《关于第11571591号“茶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9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已无效,无效公告于2023年8月6日刊登于《商标公告》第1850期,本案已无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