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71591号“茶浪”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茶浪 11571591

阅读:104329 2024-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解官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萧炜亮(原撤销被申请人:萧永国)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334号《关于第11571591号“茶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9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解官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萧炜亮(原撤销被申请人:萧永国)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334号《关于第11571591号“茶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9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已无效,无效公告于2023年8月6日刊登于《商标公告》第1850期,本案已无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

本文《关于第11571591号“茶浪”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茶浪 115715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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