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发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发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4555362号“BEN DING DING MOSQUI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N DING DING MOSQUITO”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0085862号“DING DING MOSQUITO”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55362号“BEN DING DING MOSQUI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