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鲜果巴巴鲜生 47882467

阅读:169255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银企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品邦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银企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7882467号“鲜果巴巴鲜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行之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银企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品邦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台州鲜果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银企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7882467号“鲜果巴巴鲜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果巴巴鲜生”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1281510号“御尚鲜果巴巴YUSHANGXIANGUOBABA及图”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89860号“御尚鲜果巴巴YUSHANGXIANGUOBABA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82467号“鲜果巴巴鲜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鲜果巴巴鲜生 478824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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