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杨子惠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高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子惠对被异议人张高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158737号“潮冰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冰客”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潮冰客”商标,但其提供的店面照片、产品外包装图片、部分送货单照片、大众点评网线上推广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潮冰客”商标于“户外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158737号“潮冰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