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沛书异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9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37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完全具备与引证商标区别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