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OHNSON MATTHEY DAVY TECHNOLOGI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42类第1706307号“FLEXI METHAN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0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0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城市规划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甲醇工厂的规划、改造和清理装修相关的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