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住友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31643号《关于第37771435号“住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4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1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判决认为,我局已经依法作出第16492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宣告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