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27505号“狂飙,告诉老默,我想喝茶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狂飙,告诉老默,我想喝茶了 71427505

阅读:49849 2024-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振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27505号“狂飙,告诉老默,我想喝茶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

  申请人:章振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27505号“狂飙,告诉老默,我想喝茶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狂飙”、“老默”与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狂飙》剧名及其中杀手角色的称谓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该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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