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丸井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成浩
申请人因第7062073号“OIOI MARUI(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39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页面截图、商品信息、快递单收据、微博页面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2019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日本通”、“海外购”网站上的简介;
2、银联国际发布的优惠广告;
3、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
4、网络店铺商品销售并邮寄商品信息、列表;
5、快递单据、发票、出境产品海关报关单;
6、申请人新浪微博截图
7、申请人网页截图证据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被申请人,该证据已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7日申请,于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在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证据中体现了“OIOI MARI”店铺名称;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店铺商品销售并邮寄商品信息、列表;快递单据、发票、出境产品海关报关单证据中涉及主体并非申请人,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所列主体关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在“日本通”、“海外购”网站上的简介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新浪微博截图、银联国际发布的优惠广告系销售他人商品的宣传材料。申请人网页截图未体现形成时间,且未体现商品,仅为银联优惠信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对应关系,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