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拿马农业零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95615号“Nawasaki 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4150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N及图”与引证商标“N及图”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塞环、汽缸活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发动机(非陆地车辆用)、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组件,上述均不属别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