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13379号“中镆科技 ZHONGMO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9207号“中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73期《商标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5340号图形商标、第15958445号“少波建筑SHAO BO JIAN ZHU及图”商标、第4239350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