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兰罗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猛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39217号“Y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为“服装;内衣;成品衣;裤子;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 ,第10459635号“Y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第28847797号“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内衣;成品衣;裤子;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对“服装;内衣;成品衣;裤子;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提起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内衣;成品衣;裤子;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