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沈学军老街扯面店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3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61141号商标、第43517550号商标、第26831059号商标、第307458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宣传材料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