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永利
委托代理人:中创和盛(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08730号“赤河净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净土”,与佛教用语近似,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