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446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2044619

阅读:99989 2024-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飞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创部落(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4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630036号“雅翔源教育 YAXIANGYUAN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3900267号“HAVE…

  申请人:北京飞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创部落(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4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630036号“雅翔源教育 YAXIANGYUAN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3900267号“HAVE A GOOD DAY TOURISM CUST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相比较,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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