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5996号“Li 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34452号“莱绵绵 LEM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仅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