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瀚蕾智造(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7621号“HIL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450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9年09月06日至2022年09月0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驰名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印有复审商标的工作服照片;
2、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
3、商品包装箱采购合同及照片;
4、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发票、现场照片;
5、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7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动力转向器”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2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动力转向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