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玉成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9789298号“Haodt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第5883444号“Haotaitai”商标、第8954199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经长期宣传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资质荣誉证书等证据;
2、申请人门店、品牌加盟店信息;
3、参展照片、视频;
4、产品图片;
5、电商销售截图;
6、申请人慈善捐款证据;
7、在先决定书或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Haohaihai”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2年9月28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在此情形下,若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则应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为基本要件。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等其他恶意情形。由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2001《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