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耿天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39966号“清香村QINGXIANGC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清香村”是申请人臆造词汇,不具有标识商品产地的功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第8918338号“清香村”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通过转让正式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又先后在第33类商品上取得了“清香村”商标的注册,均未以“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理由驳回。我国不存有以生产白酒而知名的名为“清香村”的村落。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