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47527号“妙颜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妙颜社 38147527

阅读:118806 2024-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思亲肤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47527号“妙颜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01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思亲肤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47527号“妙颜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01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03月30日至2023年0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化妆品;香水;梳妆用颜料;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有效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图片;

  2、采购订单合同、结算表、发票;

  3、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出库单;

  4、微信转账记录;

  5、设计制作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

  6、委托生产协议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化妆品;香水;梳妆用颜料;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2、3中的发票不在三年指定期间内,鉴于合同等其他证据的自制性,难以认定相关行为发生在指定期间。证据4、5未显示被申请人信息及复审商标标识,且未体现资金用途。证据6体现的是被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产品,并非是对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的销售。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香水;梳妆用颜料;洗面奶;洗发液”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8147527号“妙颜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妙颜社 381475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3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