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高明美陶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苏俊池
异议人佛山市高明美陶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俊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693798号“亚美陶印象YAMEITAOYIN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美陶印象YAMEITAOYINXIANG”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水泥;砖;建筑用马赛克;瓷砖;防水卷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4199号“美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砖;建筑用嵌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美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砖、瓷砖、非金属地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等商品上的“美陶MEITAO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美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可能使异议人商标声誉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93798号“亚美陶印象YAMEITAOYINXI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