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绿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绿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696159号“李是东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是东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衣用浆粉;香皂;浴液;清洁制剂;地板蜡;香料;化妆品;牙膏;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对于此种情况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96159号“李是东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